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六)抄袭他人成果达到50%以上者。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中任意一条的,学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中第三条规定中任意一条的,若为我院在籍学生,学院将依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我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将依据《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系(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可对该系(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系(部)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2013年10月15日